《收养法》规定: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3
已有11人评价
浏览:3179次下载:12次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