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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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