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居住、工作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向仲裁委员会缴纳并承担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发生的差旅、住宿等合理费用。当事人未缴纳的,视为未选定该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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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