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当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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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