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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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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