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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上架费、管理费等如何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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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起: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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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