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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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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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