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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处分等有关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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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5条的规定: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好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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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