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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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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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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