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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5
案情:李某于1995年1月26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两次减刑,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期间,李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被抢物品及现金价值共9000余元。
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犯抢劫罪无争议,但对李某是认定累犯还是数罪并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前罪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涉及累犯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李某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虽然前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但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依法仍须执行,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2006年8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在2007年5月又犯新罪,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形。因此,对李某应当数罪并罚。既然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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