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六条规定: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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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