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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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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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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