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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8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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