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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能力从何时产生?到何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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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这段期间,都具有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什么时候算是“公民的出生时”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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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