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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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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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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