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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诉讼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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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行政许可通常是20日+10日。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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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