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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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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