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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明确: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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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