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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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