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交通>交通事故.>查看 登录注册

江苏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6.0

已有3人评价

浏览:3305次下载:9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