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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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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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