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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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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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