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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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