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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条件如下: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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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