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2、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3、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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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