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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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