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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1
“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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