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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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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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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