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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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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有违法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现有违法活动,就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依法采取预防性的行政措施(如执法检查、扣押等)。



第三、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四、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它不能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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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