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房地产>土地管理>土地补偿>查看 登录注册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2)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3)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补偿。


(4)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5581次下载:33

发布时间: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