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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禁做证言 7月起施行

2010年06月25日 09:30字号:T |T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次明文确定证据裁判原则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两个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41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3个部分。其中,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新规对办案提出更严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共15条,其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院表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新出台的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 亮点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禁做证言

【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明确,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等。

【解读】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实际上从法律上讲,从来都是禁止非法取证的,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证人证言的方式。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检察官、法官为了破案需要或其他原因放松了这些要求,这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新规对非法取证手段表述的更为具体,尤其是对关联性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笔录的表述。在证据采信上,新规更加具体化的规定表述意在强调法官在采信证据上应该更加科学,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供述存疑可请讯问人员出庭

【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解读】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规定是一个创新性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以前只是要求被告人员和证人到场,如果辩方称有刑讯逼供,法官往往说“与本案无关”。

新规规定了如果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讯问人员应出庭作证,这对于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非常大的帮助。

间接证据判死刑应特别慎重

【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如何依靠间接证据定案作了具体规定。最高院方面称,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到或者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但如果全案间接证据符合本条所列要求,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处被告人死刑,当然需要格外慎重。

【解读】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很难拿到直接证据,这时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进行判案。新规主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量刑应该慎重,体现法律的公平。但这不意味着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如果严密的证据链最终同时指向惟一的答案也是可以判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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