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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010年06月26日 00:50字号:T |T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还为法庭调查非法证据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其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记者杨维汉、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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