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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狠抓审查逮捕质量 防止错捕案件发生

2010年08月03日 09:52字号:T |T

正义网银川8月2日电 (记者 徐日丹) 正在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会议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错捕赔偿改为无罪结果赔偿,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因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无罪而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几种法定情形外,检察机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会议要求,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审查逮捕观念,认真落实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改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行使逮捕权。对于恶性案件和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依法从快从严处理,该批捕的坚决批捕,确保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对不符合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对轻微犯罪要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

会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逮捕风险评估、不捕说理、个案分析评查、办案质量通报、优秀案例评选等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促使审查逮捕质量不断提高。

会议指出,要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侦查行为,严格逮捕措施的适用,在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运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赔偿与错误办案、违法办案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价逮捕质量。对于符合逮捕条件而批准逮捕后,因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而作无罪处理的案件,不能因为做出赔偿而简单地认定为错捕。反之,对于批捕后作无罪处理但依法可以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能一概不认定为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会议强调,要认真吸取赵作海等冤错案件的教训,坚决执行高法院、高检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断提高审查、分析、判断、运用证据能力,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有刑讯逼供的,应当坚决排除非法获取的口供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于审查逮捕期限内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要慎重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同时要将疑点通报公诉部门。对于因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把关不细、不严而造成错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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