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办案五项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及有关仲裁工作纪律,特就廉洁办案问题禁令如下:
一、严禁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在开庭前饮酒。
二、严禁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承办案件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
三、严禁仲裁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
四、严禁仲裁员、仲裁委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严禁仲裁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干预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或为当事人说情。
违反五项禁令的惩戒措施:
一、凡在开庭前饮酒的,被发现或被当事人及其他人举报,且查证属实,是仲裁委工作人员的,罚款 500 元,并奖励举报人 500 元; 再犯的,除罚款 500 元,奖励举报人 500 元外,停止工作,待岗培训 6 个月以上,待岗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只发基本工资。是外聘仲裁员的,停发仲裁员报酬,奖励给举报人;再犯的,予以登报除名。
二、凡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的,一经发现或被当事人及其他人举报,且查证属实,是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停止工作,待岗培训 6 个月以上,待岗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只发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辞退。是外聘仲裁员的,予以登报除名。
三、凡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宴请的,被发现或被当事人及其他人举报,且查证属实,是仲裁委工作人员的,罚款 1000 元,并奖励举报人 1000 元;再犯的,除罚款 1000 元,奖励举报人 1000 元外,停止工作,待岗培训 6 个月以上,待岗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辞退。是外聘仲裁员的,一经发现,停止仲裁员资格两年;再犯的,予以登报除名。
四、凡接受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一经发现或被当事人及其他人举报,且查证属实,是仲裁委工作人员的,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工作,待岗培训 6 个月以上,待岗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辞退。是外聘仲裁员的,予以登报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干预仲裁庭活动或为当事人说情的,经发现或被当事人及其他人举报,且查证属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职检查、中止仲裁 员资格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