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何时生效
人们通常所说的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即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权的放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注意什么
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由于接受和放弃继承权是财产行为,故从法理上讲,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应能适用其中。但实践中一般只允许当事人在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愿)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在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由于放弃继承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由放弃人亲自作出声明,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对于是否可以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则。我们认为,从法理和立法精神来看,在公证实务中,应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的原则。
所以,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继承开始时所取得的继承的法律地位的放弃,意味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的放弃,相应地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