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条)。
《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生效的,而《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对《法通则》颁布生效以后怎样适用这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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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相冲突的,两者不协调。
这表现在:
一方面,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字面看,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界满后,权利人(房屋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当然就更谈不上以受理为前提的胜诉权),适用这一条规定,就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或裁定驳回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的)。
二、房屋继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
4、被继承人的遗嘱;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以上就是有关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以及房屋继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进而诉诸法院后,要着重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因为不管什么案件,证据的充分与否往往决定着案件的结果。法院不会仅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法院认定事实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然后做出相应的判决,因此,证据的收集格外重要。但在实践中,房产继承相关的证据不太好收集,建议当事人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