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诉讼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②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③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④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③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
④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⑤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⑥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者经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五)财产继承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六)财产继承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遗产财产继承
二、继承诉讼举证时要注意的问题
举证在继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继承诉讼举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