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要分辨清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因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是不能拿来继承的,否则很有可能会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那么,具体来说,遗产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确定好遗产的范围后,遗产的方法又有哪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不妨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
一、遗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遗产继承的方法有哪些
我国的继承采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形式,其主要立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现实的情况。在继承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为遗嘱继承、公证继承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形式,体现为当事人的自己真实的自由意愿,而法律规定的形式是指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自己的遗产做出处分,法律规定了一定顺序,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继承。
法律要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在现实中,很多的时候当事人的死亡并不是都能够有所预知的,疾病或者意外因素都能够导致当事人突然死亡,而无法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从而造成一定的麻烦,正是因为此,我国在充分考虑国情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对于继承做出了法定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法定继承采用的是在遗嘱继承、公证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没有或者无效的前提下才采用的形式,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避免了没有前者所造成的麻烦。
我国的《继承法》没有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度。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死者和长辈的死者(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
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可见,我国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具体说,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个体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应该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遗产无人继承也无受遗赠人,应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当然,对于这一部分财产的处理应该先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