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经常会有继承人争夺遗产的情况,有些继承人要求均等分配遗产,而有些继承人则以自己生活困难或者是孕妇为由要求多分遗产。我们知道,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那么具体来说遗产继承数额能否不均等?孕妇能否多分得遗产份额?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为您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
一、遗产继承数额能否不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在特殊情形下,继承数额可以不均等。继承数额不均等的情形: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遗产。
4、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等分配的;
5、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酌情减少。
二、孕妇能否多分得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复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医生的婆母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复子(女)留下分额。
胎儿(遗腹子)也有继承权。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胎儿继承权的最终取得:如果胎儿出生(活体),那么婴儿就依法取得了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胎儿丧失继承权。如果胎儿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继承刚刚开始时进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财产分配原则分配)。
在胎儿未出生时,财产份额由其监护人保管,孕妇作为胎儿监护人有保管的权利。为胎儿预留的份额是胎儿的,而不是孕妇的,因此孕妇不能多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