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分割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二、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注意什么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因此,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
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这一点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