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二、遗产继承诉讼证据有哪些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被继承人的财产方面证据,包括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3、被继承人遗嘱证据,包括书面遗嘱的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养子女、费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6、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7、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8、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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