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所谓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而对所承包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不是承包权的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二、承包收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虽然其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遗产,但其承包的收益,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也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以及所付出的劳动,应为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已经死亡。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上文对“承包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承包经营收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承包权以及承包经营收益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承包权可以产生收益,因而承包权人去世时,大家都想染指承包权。承包权名义上是家庭承包而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在遗产继承中,承包权的问题就会出现。有关承包权与遗产的其他问题,如遗产如何进行继承、遗产继承何时开始、遗产继承应注意什么问题等,本文限于篇幅不做赘述。生活中遇到本文提及的问题时,可向律师咨询一二,相信专业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