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享有遗产特留份
在确定特留份主体时,还应考虑几个特殊的主体:
(1)胎儿。即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这个各国立法普遍赋予了其继承权,我国也不例外,因此胎儿也应列入特留份权利主体范围。
(2)代位继承权人。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因此获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因此应被列为特留份权利人。
(3)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女婿。《继承法》明确规定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否成为特留份权利人,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其有子女,则其子女因行使代位继承权成为特留份权利人,为避免多重继承而对其他继承人造成不公,则不应列为特留份权利人;如其没有子女,本着鼓励、弘扬敬老爱老的社会精神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应将其列为特留份权利人。
综上,我国特留份权利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胎儿),代位继承权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没有子女的儿媳或女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发生主体或权利全部空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特留份受侵害时如何救济
当特留份受到遗嘱侵害时,现代民法建立了扣减之诉制度,即当遗嘱人所立遗嘱未按照规定保留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嘱的财产中按照比例扣减。前文所述的应列入特留份计算基准的生前赠与财产,也应列入扣减之诉救济范围。扣减之诉属于债权之诉,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上文对“哪些人能享有遗产特留份”、“遗产特留份受侵害时如何救济”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特留份的权利主体及权利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特留份是我国制度中得空白,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既是对遗嘱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保护。生活中如果遇到有关特留份的问题时,不妨向律师咨询一二,相信律师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会为您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