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应依何种方式分割
有关遗产分割的方法,遗嘱人已在遗嘱中指明了具体的方法,或者委托他人决定的,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的指定办理。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未指定遗产分割的方法的,应当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的分割方法,不同意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继承人都可以请求有关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分割一般应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对可分物,如现金、存款等。对于不宜分割的财物,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处理。
1、折价。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遗产,出卖给他人以换取价金,然后再按照各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2、补偿。补偿是指先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交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将超出自己应继份的部分,用金钱或实物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继承人都有意取得该不宜分割之遗产,而且由任何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都会给其他继承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影响。因此,继承人对该遗产保留共同共有状态,并且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的应继份对其享有权利和分担应尽的义务。
二、遗产分割后有何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分割的效力,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1、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有权分割遗产,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继承开始后经过一段时间,继承人才着手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这期间,遗产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如因孳息而增值,为他人侵占、损坏等。各继承人按照其应继份取得的遗产,是按照分割时的遗产状况为准,还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的遗产为准,这就涉及遗产分割的效力从何时开始的问题。
2、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因此,各继承人在取得分割时尚存的应继份及其孳息外,还有权请求侵犯其应继份的侵权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等,以实现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之后,生存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不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遗产分割完毕后,生存配偶对于取得的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有权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干涉这些权利。否则,生存配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排除妨碍和干涉、赔偿损失等。时至今日,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干涉丧偶者特别是寡妇带产再婚的现象多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生存配偶的财产权利。有鉴于此,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上文对“遗产应依何种方式分割”、“遗产分割后有何效力”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遗产分割的有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遗产分割是继承时应该做出的,无论何种方式有何效力。有关遗产继承的其他问题,如遗产继承什么时候开始、遗产由谁来执行等,本文由于篇幅限制故不作探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会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