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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继承,怎样继承股东资格?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东资格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二、怎样继承股东资格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我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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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继承管辖方面,《继承法》第36条有所规定,虽然《继承法》是特别法,但涉外继承的管辖还是要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中提到这点。关于涉外继承到底该如何管辖,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中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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