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有以下三种: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如下相应的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二、继承举证时注意什么
举证在继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继承诉讼举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签定,除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坚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其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印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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