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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如何多继承遗产,生活困难的人如何多继承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孕妇如何多继承遗产

(一)胎儿也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二)胎儿的权益应受到保护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复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

二、生活困难的人如何多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生活困难不是必然会多分到遗产,生活困难的人必须同时缺乏劳动动力,且再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多分遗产。

以上是关于“孕妇如何多继承遗产”以及“生活困难的人如何多继承遗产”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具体实践中,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就会取得赔偿金。而此时赔偿金不是投保人的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事故发生后所得的保险金就是投保人的遗产,就可以由投保人的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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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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