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公民还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代理的适用范围虽然广泛,但并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适用代理。
首先,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
其次,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最后,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人,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签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是不能请他人代理公证的,但考虑到有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公证员到申请人住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二、遗嘱公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