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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应如何适用继承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叫做取得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的,叫做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讲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

顾名思义,继承诉讼时效就是关于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如果继承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权利。设立这种时效制度,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应如何适用继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于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汞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两者的规定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起算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

既然有区别,如何适用继承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最口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在适用继承诉讼时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若谢某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如果其在知道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任何途径要求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期满,他也就丧失了胜诉权。

(2)对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适用20年的诉落謦}效,诉讼时效期间以继承开始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不再是从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继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能一概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而要求法院给予保护的,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确实不得再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所以,如果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未分割遗产的,即使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继承人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因为这时,由于遗产未分割,遗产也已转变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侵害继承权的问题,继承诉讼时效也就无从谈起。继承人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财产。只有在继承人提出分割,而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才发生诉讼时效问题,而且此时的诉讼时效不再是继承诉讼时效,而是共有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民诉法中规定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并不是同一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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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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