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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02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4]司公字第54号

【颁布时间】 1984-03-23

【实施时间】 1984-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涉外继承管辖方面,《继承法》第36条有所规定,虽然《继承法》是特别法,但涉外继承的管辖还是要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中提到这点。关于涉外继承到底该如何管辖,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中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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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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